陕西省宝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陕西省宝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陕西博立建材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撤诉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陕0103民初903号 原告:陕西博立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秦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陕西省宝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碑林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陕西博立建材有限公司诉被告陕西省宝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6日立案,原告陕西博立建材有限公司于2023年1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陕西博立建材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陕西博立建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9.5元,由原告陕西博立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二月二日 书记员  **哲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