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慧高芯技术(山东)有限公司

济宁市聚真宝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中某某技术(山东)有限公司技术委托开发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曲阜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881民初2261号
原告:济宁市聚真宝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宁市充州区龙桥街道扬州北路89号金融中心办公楼A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882MA3BXRYQ5G。
法定代表人:徐雷,职务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永印,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丁忠杰,山东正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技术(山东)有限公司,住所地潍坊市寒亭区杨家埠旅游开发区管委会丰华路南首东200米潍坊嘉实孵化产业园6号楼2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7007861037993。
法定代表人:刘洪彬,职务执行董事兼经理。
原告济宁市聚真宝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中***技术(山东)有限公司技术委托开发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7日立案。
原告济宁市聚真宝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项目款项33.4万元,及自2020年10月15日起以33.4万元为基数、按照1年期LPR的1.5倍计算至欠款付清之日止的逾期付款损失;二、本案诉讼费用和保全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20年2月份,被告中***技术(山东)有限公司委托原告开发该疫情防控平台项目、中小企业服务平台项目,双方商定项目价款分别为189000元、145000元。后原告按照双方约定将疫情防控平台项目及中小企业平台项目开发完成并交付被告使用。2020年9月22日原告向被告中***技术(山东)有限公司发出《关于疫情防控平台项目、中小企业服务平台项目的确认函》,确认涉案疫情防控平台项目、中小企业服务平台项目尚未进行项目款结算,已基本建设完成并部署使用中,其中疫情防控平台项目价格为189000元,中小企业服务平台项目价格为145000元,2020年10月14日被告中***技术(山东)有限公司对上述函告内容盖章确认无误。现原告将上述项目部署完毕并交付被告正常使用,被告却以各种理由拖延付款,至今未付分文。另通过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被告企业名称于2020年12月1日由潍坊明基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变更为中***技术(山东)有限公司。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起诉至贵院,希望依法判如所请。
被告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区提出异议认为,本案应移送至项目所在地高密市人民法院审理,或移送至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被告双方系技术委托开发合同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因合同履行地不明确,应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审理。被告住所地位于潍坊市寒亭区,根据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对部分基层人民法院跨地区管辖知识产权案件的相关规定,本案应移送寿光市人民法院审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被告对管辖权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寿光市人民法院审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朱艳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六日
书记员  孔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