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豫0303执1881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洛阳市兴通公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偃师市首阳山街道办事处香玉村。
法定代表人:高星,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1973年6月30日出生,汉族,住洛阳市西工区。
申请执行人洛阳市兴通公路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追偿权纠纷一案,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法院做出的(2020)豫0303民初14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的规定,被执行人应向申请执行人支付代偿款655973元及利息、迟延履行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180元,保全费3931元,执行费9051元。因被执行人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0年8月4日依法立案受理。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本院于2020年8月5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其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亦未向本院申报财产,2020年12月21日本院对拒不申报财产的被执行人***作出强制拘留十五日的决定。
二、本院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财产。
1、查明被执行人***在银行有银行开户,但余额均较小,本院已扣划3520元扣除执行费520元后剩余3000元已发放给申请执行人,并继续冻结上述账户(冻结到期日为2021年8月5日,如需续冻结请于到期日前15日书面向本院书面申请)。
2、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有豫C×××**号车辆,本院已查封但未实际控制(查封日期至2023年12月29日,如需续查封请于到期日前15日向本院书面申请)。
3、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无证券开户信息。
三、经洛阳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无房产登记信息。
四、经洛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查询,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有公积金缴存信息,本院已冻结但未扣划(冻结到期日2022年12月29日,如需续冻结请于到期日前15日向本院书面申请)。
五、被执行人***前来本院应询,称其作为原告的案件正在审理中,待有结果后才能有能力偿还本案债务,申请执行人认可上述情况。
六、已对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
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及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认可本院的财产调查结果,在指定期限内也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经穷尽当前的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洛阳市兴通公路工程有限公司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不服本裁定的,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审判员 刘 雷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三十日
书记员 周瑞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