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282民初5872号
原告:***,男,1971年1月24日出生,汉族,住慈溪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启杭,浙江余慈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小映,浙江余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慈溪市正大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慈溪市浒山街道新团圈村东方填料厂综合楼一单元3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827503825468。
法定代表人:沈璐斌,该公司总经理兼执行董事。
原告***诉被告慈溪市正大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22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负担,交纳本院。
审 判 员 鲁文文
二〇二〇年六月三十日
代书记员 丁 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