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慈溪市正大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某某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浙0282执5571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慈溪市正大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慈溪市浒山街道新团圈村东方填料厂综合楼一单元301室,组织机构代码:750382546。

法定代表人:沈璐斌,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史迎晖,该公司员工。

被执行人:***,男,1971年5月31日出生,汉族,住慈溪市。

申请执行人慈溪市正大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浙0282民初11126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慈溪市正大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19年11月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被执行人***给付申请执行人款项400000元及相关利息,并缴纳案件受理费1825元、执行申请费5900元。

执行立案后,本院于2019年11月11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要求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情况。被执行人***虽报告了财产情况但逾期未履行。

执行中,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不动产、车辆、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并委托慈溪市公证处对被执行人***的下落及财产状况进行了调查。现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无不动产、无车辆、无有价证券,支付宝账户余额为零。被执行人***的相关银行账户,本案中予以了冻结,但因余额较小,暂未予以划拨。对被执行人***的财付通账户,本院予以了冻结,但因余额较小,暂未予以划拨。截至2020年2月19日,申请执行人在本次执行程序中尚未受偿,被执行人还应负担本案案件受理费1825元、执行申请费5900元。本院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

鉴于被执行人***拒不履行,且违反财产报告制度,本院已对被执行人***作出司法拘留15日的决定,同时已对被执行人***采取了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和限制消费的执行措施。

上述执行情况以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和法律后果本院已通过移动微法院小程序告知了申请执行人慈溪市正大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史迎晖。其已签字确认,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9)浙0282执5571号案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寿  森  坤

二〇二〇年二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陈杰辉(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