牡丹江九天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龙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牡丹江海林支行、牡丹江九天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海林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黑1083民初1274号
原告:龙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牡丹江海林支行,住所地黑龙江省海林市林海小区1#2#中心区22委1(1#)13号。
负责人:程锐,该支行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吕冬林,男,该支行工作人员。
被告:牡丹江九天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东安区东三条路长安街。
法定代表人:辛某,该公司经理。
被告:辛某,男,1969年12月9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东安区。
被告:**,女,1968年9月1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东安区。
被告:海林市汇海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海林市新华北27委101。
法定代表人:荆巍,该公司经理。
原告龙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牡丹江海林支行诉被告牡丹江九天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辛某、**、海林市汇海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15日立案。原告龙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牡丹江海林支行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龙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牡丹江海林支行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付 洁
二〇二二年七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龚文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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