牡丹江九天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牡丹江九天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东安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黑1002执294号
申请执行人:***,女,2001年4月5日出生,汉族,无业,住黑龙江省牡丹江市爱民区。
被执行人:牡丹江九天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东安区东三条路长安街。
法定代表人:马士华,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左俊,黑龙江盛世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黑龙江省牡丹江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牡劳人仲字[2021]第669号仲裁裁决书,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王浥渲与被执行人牡丹江九天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工伤保险争议纠纷一案,责令被执行人牡丹江九天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经查,牡丹江九天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在牡丹江市(新世元)小区项目工程中有未结算的工程款。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零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牡丹江九天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在牡丹江市初心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未结算的工程款人民币847180元,该款向申请执行人***履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王伟
二〇二二年五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房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