牡丹江九天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由某某与某某劳务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黑10民终888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由***,男,1969年2月11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牡丹江市阳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牡丹江市东安区新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82年4月20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牡丹江市阳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黑龙江九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牡丹江九天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东安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牡丹江市阳明区铁岭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上诉人由***与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牡丹江九天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九天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东安区人民法院(2019)黑1002民初807号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九天公司将1431片棚户区改造二期6号楼工程项目交由***承包,由***聘请***作为工长。2010年8月21日,***与***签订劳务分包合同。该劳务分包合同约定永安家园二期6号楼约6000平方米人工分包给***,人工费以实际面积结算。***在该分包合同甲方负责人处签字,见证人为九天公司主抓生产的***。由***聘请***作为其工长,且***在施工中对工人进行处罚,故***与***于2010年8月21日签订分包合同的行为构成表见代理,该分包合同对承包人由***具有约束力。***根据该劳务分包合同请求九天公司、由***给付的工程款588698.26元,系该合同全部工程量的人工费价款。一审法院未查清***于何时进入施工现场,何时离开施工现场,撤离施工现场时是否与由***进行了验收与结算,***是否完成了合同约定的全部工程量。另二审期间,由***举示了2010年10月13日其与案外人***就案涉工程签订的劳务分包合同,以及证人***、***出庭作证等新证据。该合同直接影响对本案基本事实的认定,故将本案发回重审。重审时,应查明该合同的真实性,结合全案证据综合认定由***、***、***之间的关系,以及案涉工程工程量的完成情况。本案的审理结果将有可能影响***的合法权益。故一审法院应追加案外人***作为本案的第三人参加诉讼。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东安区人民法院(2019)黑1002民初807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东安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由***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7712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十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附相关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八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对上诉请求的有关事实和适用法律进行审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应当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经过阅卷、调查和询问当事人,对没有提出新的事实、证据或者理由,合议庭认为不需要开庭审理的,可以不开庭审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