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青海省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宁民一终字第145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
委托代理人***,青海夏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湟中县水电开发总公司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湟中县小南川水库管理所所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
委托代理人***,青海镇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青海省湟中县小南川水库管理所
法定代表人***,所长。
上诉人***与被上诉人湟中县水电开发总公司、***、原审被告湟中县小南川水库管理所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青海省湟中县人民法院(2015)湟田民初字第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以与***、湟中县水电开发总公司达成和解为由,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也是对诉讼权利的自行处分。当事人湟中县水电开发总公司、***、湟中县小南川水库管理所对此均无异议,且不损害国家利益及他人合法权益,***申请撤回起诉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青海省湟中县人民法院(2015)湟田民初字第8号民事判决;
二、准许***撤回对湟中县水电开发总公司、***、湟中县小南川水库管理所的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照一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2903元,予以免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附:本案适用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
在第二审程序中,原审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经其他当事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利益、他人合法权益的,人民法院可以准许。准许撤诉的,应当一并裁定撤销一审裁判。
原审原告在第二审程序中撤回起诉后重复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