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寿光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鲁0783民初1747号
原告:***,男,1950年7月28日出生,汉族,住寿光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寿光大昌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潍坊赫峰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寿光市圣城街道五星大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704MA3C5BA988。
原告***与被告潍坊赫峰基础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25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规定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长***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