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赫峰基础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潍坊赫峰基础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寿光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鲁0783民初1747号

原告:***,男,1950年7月28日出生,汉族,住寿光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寿光大昌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潍坊赫峰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寿光市圣城街道五星大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704MA3C5BA988。

原告***与被告潍坊赫峰基础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25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规定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长***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