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寿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783民初9648号
原告:山东**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寿光市圣城街道农圣街五星大厦B座23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704MA3C5BA988。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寿光市宏景城镇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寿光市羊口镇太平西路2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7836920120952。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原告山东**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寿光市宏景城镇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2月6日立案。原告山东**基础工程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仍不预交。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山东**基础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