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寿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783民初4049号
原告:***,女,1952年10月5日出生,汉族,住寿光市。
原告:***,男,1978年1月13日出生,汉族,住寿光市。
原告:***,女,1976年1月1日出生,汉族,住寿光市。
以上三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潍坊**基础工程有限公司(现名称山东**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寿光市圣城街道五星大厦B座23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704MA3C5BA988。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寿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君晴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在审理原告***、***、***与被告山东**基础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申请鉴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六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中止诉讼。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八日
书记员 赵 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