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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某某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寿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783民初4049号 原告:***,女,1952年10月5日出生,汉族,住寿光市。 原告:***,男,1978年1月13日出生,汉族,住寿光市。 原告:***,女,1976年1月1日出生,汉族,住寿光市。 以上三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潍坊**基础工程有限公司(现名称山东**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寿光市圣城街道五星大厦B座23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704MA3C5BA988。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寿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君晴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在审理原告***、***、***与被告山东**基础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申请鉴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六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中止诉讼。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八日 书记员  赵 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