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潍坊市坊子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704民初5025号
原告:潍坊筑优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潍坊市坊子经济发展区龙山坡村以北。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
被告:山东**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寿光市圣城街道农圣街五星大厦B座23楼。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1982年4月24日出生,汉族,住寿光市。
原告潍坊筑优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14日立案。原告潍坊筑优混凝土有限公司未在规定时间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潍坊筑优混凝土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