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赫峰基础工程有限公司

潍坊筑优混凝土有限公司、山东某某基础工程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潍坊市坊子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704民初5025号 原告:潍坊筑优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潍坊市坊子经济发展区龙山坡村以北。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 被告:山东**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寿光市圣城街道农圣街五星大厦B座23楼。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1982年4月24日出生,汉族,住寿光市。 原告潍坊筑优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14日立案。原告潍坊筑优混凝土有限公司未在规定时间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潍坊筑优混凝土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