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安宁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云0181民初2566号
原告:云南腾瑞混凝土有限公司。
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安宁市太平新城街道办事处册峨村委会。
法定代表人:丘伟洪,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世平,云南西翥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天增建设有限公司。
住所地:河南省周口市郸城县和谐路中段路西178号。
法定代表人:梁学增。
被告:河南天增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昭阳分公司。
住所地:云南省昭通市昭阳区欧派枫景2幢1单元1403号。
负责人:邓永松。
原告云南腾瑞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天增建设有限公司、河南天增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昭阳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17日受理后,原告云南腾瑞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21年7月26日以双方已达成调解为由向本院申请自愿撤回对被告天增建设有限公司、河南天增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昭阳分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云南腾瑞混凝土有限公司在诉讼期间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天增建设有限公司、河南天增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昭阳分公司的起诉,是双方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各自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云南腾瑞混凝土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天增建设有限公司、河南天增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昭阳分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387元(已减半),保全费1139元,由原告云南腾瑞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杨文雁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唐丽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