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元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云2528民初1288号
原告:***,男,1972年9月29日出生,哈尼族,住元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卢万明,系原告侄子,男,1984年9月2日出生,哈尼族,户籍地为个旧市,现住个旧市。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浙江天增建设有限公司驻元阳县华西黄金有限公司740坑项目部。住所地:元阳县大坪乡金子河。
负责人:黄良巧,系公司项目部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肖**,云南锡都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原告***与被告浙江天增建设有限公司驻元阳县华西黄金有限公司740坑项目部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6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12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是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合理处分,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谢安林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八日
书记员 张露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