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增建设有限公司

浙江天增建设有限公司驻元阳县华西黄金有限公司项目部与某某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元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云2528民初1330号
原告:浙江天增建设有限公司驻元阳县华西黄金有限公司项目部。住所地:元阳县大坪乡金子河。
负责人:黄良巧,系公司项目部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肖**,云南锡都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男,1972年9月29日出生,哈尼族,住元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卢万明,系原告侄子,男,1984年9月2日出生,哈尼族,户籍地为个旧市,现住个旧市。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原告浙江天增建设有限公司驻元阳县华西黄金有限公司项目部与被告***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12日立案。原告浙江天增建设有限公司驻元阳县华西黄金有限公司项目部于2020年12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是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合理处分,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浙江天增建设有限公司驻元阳县华西黄金有限公司项目部应撤诉。
案件受理费10元,由原告浙江天增建设有限公司驻元阳县华西黄金有限公司项目部负担。
审判员  谢安林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八日
书记员  张露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