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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龙尚佳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亳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确认二审行政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9)皖16行终56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山西***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太原市迎泽区五一路77号铜锣湾小区商务公寓E座15层0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40100788542824p。
法定代表人周根龙,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蒋解放,安徽国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段方方,安徽国琛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亳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3416005563302087。
法定代表人张廷林,局长。
委托代理人张建树,亳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孙鹏,安徽王岩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第三人王前清,女,1975年3月1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宜秀区。
委托代理人马俊飞,安徽大森(阜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胡云峰,安徽大森(阜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山西***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装饰公司)因诉被上诉人亳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下简称亳州市人社局)工伤认定一案,不服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2018)皖1602行初144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装饰公司以已与原审第三人王前清等人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9年8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申请。
本院认为,上诉人***装饰公司提起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以及他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山西***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山西***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承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张秀远
审判员  刘晓慧
审判员  张继民
二〇一九年八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李英进
书记员李娜
附:本案适用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第六十二条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宣告判决或者裁定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或者被告改变其所作的行政行为,原告同意并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