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江门市江海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粤0704民初4712号
原告:江门市粤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江门市江海区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该公司员工。
被告:广东庆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江门市江海区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盛华。
原告江门市粤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广东庆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5日立案。原告江门市粤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江门市粤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双方协商成功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其对诉权的自由处分,该处分行为没有违反法律法规或损害社会公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江门市粤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168.58元,减半收取计584.29元,财产保全费567.43元,两项合计1151.72元,由原告江门市粤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