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庆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江门市粤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广东庆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江门市江海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粤0704财保333号
申请人:江门市粤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江门市江海区江海花园**(自编101)。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系该公司员工。
被申请人:广东庆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江门市江海区银泉花园德泉街**103、201。
法定代表人:*盛华。
担保人: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南沙支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环市大道中富汇居办公楼**楼201(临时经营场所)(仅限办公)。
负责人:**。
申请人江门市粤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21年8月19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广东庆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价值54742.76元的财产进行保全。担保人向本院提供担保金额为54742.76元的不可撤销保函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江门市粤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提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广东庆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54742.76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物。
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二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
案件申请费567.43元,由江门市粤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军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唐湘鄂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