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鲁0211执225号
申请执行人:胶南市王台建筑工程公司。住所青岛市黄岛区。
法定代表人:高祀坤,董事长。
被执行人:胶南市振华纺织机械厂。住所青岛市黄岛区。
法定代表人:李振平,厂长。
申请执行人胶南市王台建筑工程公司与被执行人胶南市振华纺织机械厂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依据(2015)鲁民提字第34号民事判决书及(2013)青民一终字第1055号民事判决书,本院于2015年10月20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667242.32元。本案在恢复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按照协议已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履行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2015)鲁民提字第34号民事判决书及(2013)青民一终字第1055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梁云学
审判员 李嘉强
审判员 张培荣
二〇一七年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 李同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