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宁市兖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0812民初3487号
原告:济宁正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宁市常青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8007326217690。
法定代表人:张良,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绪宁,山东文思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济宁市兖州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住所地济宁市兖州区扬州路**人防消防大厦办公中心**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370812004322488Q。
负责人:邹红。
原告济宁正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济宁市兖州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12日立案。原告济宁正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济宁正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杜洪新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 焦 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