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0891民初3511号
原告:济宁正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宁市常青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8007326217690。
法定代表人:张良,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绪宁(特别授权),山东文思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济宁城投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宁市太白湖新区济宁大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800666743644W。
法定代表人:刘春光,董事长。
原告济宁正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济宁城投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16日立案。因原告未预交诉讼费,并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诉处理。
审判员 张 波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六日
书记员 郭晓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