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鱼台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827民初1240号
原告:**新,男,1980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
原告:***,女,1981年9月17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
二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金涛,济宁任城金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山东公用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原济宁正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宁市。
法定代表人:张良,总经理。
委托书诉讼代理人:宋正浩、张绪宁,山东文思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南海工程有限公司济宁分公司,住所地济宁市。
法定代表人:苏海峰。
原告**新、***与被告山东公用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中国南海工程有限公司济宁分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8日立案。原告**新、***于2021年6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新、***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新、***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新、***负担。
审 判 员 张兆河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赵泽刚
书 记 员 赵 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