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公用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891财保44号
申请人:***,男,1986年8月19日出生,汉族,住济宁市任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继锋,山东恒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荣,山东恒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男,1963年1月6日出生,汉族,住梁山县。
被申请人:北京燕华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房山区燕山岗北路**。
法定代表人:孙海疆。
被申请人:山东公用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宁市常青路**。
法定代表人:杨**。
申请人于2021年3月9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名下银行存款38万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申请人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冻结被申请人38万元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2420元,由申请人***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陈庆国
二〇二一年三月九日
书记员  周盈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