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鱼台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0827民初1793号
原告:**新,男,1980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住济宁市任城区。
原告:***,女,1981年9月17日出生,汉族,住济宁市任城区。
二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金涛,济宁任城金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中国南海工程有限公司济宁分公司,住所地:济宁市任城区阜桥辖区兴唐金茂大厦****房。
被告:济宁正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8007326217690,住所,住所地:济宁市常青路**div>
法定代表人:张良,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正浩,山东文思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南海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192196473K,住所地,住所地:深圳市罗湖区田贝四路**化工大厦iv>
法定代表人:陈华荣,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晨怡,女,汉族,1992年7月31日出生,住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该公司职工。
原告***、**新与被告中国南海工程有限公司济宁分公司、济宁正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中国南海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21日立案。原告***、**新于2020年12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新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新撤诉。
案件受理费4400元,由***、**新负担。
审判员 郭 曼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五日
书记员 苗琦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