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公用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某某新、某某等与中国南海工程有限公司济宁分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鱼台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0827民初1793号

原告:**新,男,1980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住济宁市任城区。

原告:***,女,1981年9月17日出生,汉族,住济宁市任城区。

二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金涛,济宁任城金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中国南海工程有限公司济宁分公司,住所地:济宁市任城区阜桥辖区兴唐金茂大厦****房。

被告:济宁正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8007326217690,住所,住所地:济宁市常青路**div>

法定代表人:张良,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正浩,山东文思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南海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192196473K,住所地,住所地:深圳市罗湖区田贝四路**化工大厦iv>

法定代表人:陈华荣,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晨怡,女,汉族,1992年7月31日出生,住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该公司职工。

原告***、**新与被告中国南海工程有限公司济宁分公司、济宁正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中国南海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21日立案。原告***、**新于2020年12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新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新撤诉。

案件受理费4400元,由***、**新负担。

审判员 郭 曼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五日

书记员 苗琦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