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民事裁定书
(2019)渝0103民初19574号
原告苏州光格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渝捷消防设备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17日立案。
本院经审查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重庆两江新区人民法院重庆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受案范围的规定(试行)》第一条规定:“据以确定管辖的地点位于重庆市自由贸易试验区范围内的涉及投资、贸易、金融等第一审商事案件,重庆两江新区人民法院、重庆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有权管辖。”本案中,原被告双方系买卖合同纠纷,被告虽工商注册地在渝中区XXX,但其已经不在该地址办公,经与重庆自由贸易试验区存活企业名单核对,被告现住所地位于北部新区XXX(高新园金星科技发展中心XXX),故被告住所地不在本院辖区,且双方合同履行地也不在本院辖区,故本院对该案无管辖权。现被告住所地位于重庆市自由贸易试验区范围内,根据上述法律规定,本案应当由重庆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管辖。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三十六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重庆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处理。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判员***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