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光格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苏州光格设备有限公司与西安新竹防务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陕0113执4269号
申请执行人:苏州光格设备有限公司,住苏州市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姜明武,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被执行人:西安新竹防务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高新区。法定代表人:王虎儒,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苏州光格设备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西安新竹防务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2019)陕0113民初899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苏州光格设备有限公司于2020-5-19向本院申请执行。
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经依法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无车辆、房产等财产信息,银行账户均已经另案冻结。将此情况告知申请人,其也不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申请人应受偿金额为5095.5元及利息,全部未受偿。因被执行人拒不履行义务,本院依法限制其法定代表人高消费,并予以信用惩戒。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20)陕0113执4269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时,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王 飞
审判员 郭勇锋
审判员 吴 江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十日
书记员 李培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