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19)苏0591民初3512号之四
原告苏州光格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南京市消防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理。后裁定转为普通程序,由审判员***和人民陪审员***、***组成合议庭审理。原告苏州光格设备有限公司于2019年9月20日以被告已按和解协议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苏州光格设备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444元,财产保全费3120元,合计7564元,由苏州光格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人民陪审员**根人民陪审员***
法官助理*晨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