抚顺市望花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民事判决书
(2019)辽0404民初1857号
原告苏州光格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光格公司”)与被告辽宁东富消防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富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光格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东富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东富公司与光格公司签订的《分布式光纤温度监控系统设备买卖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当认定有效。合同签订后,双方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本案中,光格公司按照合同约定向东富公司提供了设备,并按照东富公司的要求将全部设备存放在辽宁大唐国际阜新煤制天然气项目库房内。虽合同约定“每批货到甲方指定的现场后,乙方凭甲方出具的验收单据到甲方财务室结算该批次货款的50%,5个工作日内付清”,但合同2.3.3条同时约定“甲乙辽宁大唐国际阜新煤制天然气项目方三方在合同项下光纤成套设备全部安装完毕经调试合格后签署验收文件”现东富公司出具的情况说明中明确,因“特殊情况”辽宁大唐国际阜新煤制天然气项目停工缓建,至2019年8月22日,仅完成了设备施工量的10%,感温主机没有拆封,也没有进行设备调试。据此,可以认定系非因光格公司的原因导致其向东富公司供应的设备未能拆封、未能完成设备调试及未能签收签署验收文件;同时,东富公司在收到设备近6年的时间内未能向光格公司提出质量异议,故对其以设备未完成验收光格公司供应的设备存在质量问题的辩解,本院不予采信。关于东富公司辩解对于剩余的20%因合同约定应在设备完成投产运行168小时后五个工作日内支付,现设备尚未安装调试,付款条件尚未成就一节,因东富公司第七项目部出具的情况说明可知,截至2019年8月22日,仅完成了设备施工量的10%,也就是说在光格公司供货至指定地点后的近6年时间内东富公司仅完成了设备施工量的10%,这使达到合同约定的付款条件“设备完成投产运行168小时后五个工作日”无法预期,且导致出现施工延期并非光格公司的原因,在此种情况下,要求光格公司须在合同约定的付款条件下才能主张货款显失公平,故对东富公司的该项辩解本院不予采信。东富公司收到设备后应当向光格公司支付相应的货款,故对光格公司主张东富公司向其支付货款61600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关于逾期付款的违约金,因双方在合同中并未明确约定,考虑光格公司确实存在一定的利息损失,本院酌情确定东富公司从光格公司起诉之日即2019年6月13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向光格公司支付其利息损失。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条、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三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3年4月6日,东富公司与光格公司签订一份《分布式光纤温度监控系统设备买卖合同》,约定:合同总价款为880000元。合同条款2.3.2产品运达甲方(东富公司)指定地点后,乙方(光格公司)通知甲方人员共同开箱进行验收。验收内容包括:数量、质量、外观、随机附件、技术文件和包装完整性等,验收合格的,须由甲、乙双方共同签字;2.3.3甲乙辽宁大唐国际阜新煤制天然气项目方三方在合同项下光纤成套设备全部安装完毕经调试合格后签署验收文件;2.4.1乙方(光格公司)应随产品提供与产品质量相符合的下列技术文件:产品出厂合格证、技术文件目录及装箱清单;产品使用维护说明书;主要零部件的技术性参数清单;其他相关随机文件及相关部门认证。乙方同意并支持甲方的验货流程:货到现场经甲方、辽宁大唐国际阜新煤制天然气项目方验收后,乙方有责任配合甲方在辽宁大唐国际阜新煤制天然气项目方入库;乙方凭甲方的签收、验收单经甲方现场项目经理签字确认后作为结算依据。结算方式为:合同签订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甲方(东富公司)向乙方(光格公司)支付合同总价款30%的预付款。每批货到甲方指定的现场后,乙方凭甲方出具的验收单据到甲方财务室结算该批次货款的50%,5个工作日内付清。合同中的成套光纤系统设备经安装调试完成后,且辽宁大唐国际阜新煤制天然气项目自备电厂投产运行168小时后五个工作日内,甲方向乙方支付合同总金额的20%货款。以上货款结算时,乙方均需要出具和相应金额的财务收据及各项相关证据、签收单据与甲方结算,否则甲方有权拒付货款。乙方与甲方结算最后一笔货款时,需提供合同总额100%的税率为17%的增值税发票,否则甲方有权拒付货款。合同签订后,东富公司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向光格公司支付预付款264000元。后光格公司按照合同约定向东富公司发货。庭审中,东富公司认可其在2013年已收到光格公司全部货物并存放在辽宁大唐国际阜新煤制天然气项目仓库内。2013年9月25日,光格公司向东富公司开具9张税率为17%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票面金额为880000元。2018年10月12日,光格公司委托北京盈科(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向东富公司发送律师函,要求东富公司向光格公司支付货款616000元。东富公司未书面回复光格公司,亦未向光格公司支付剩余货款。2019年8月22日,东富公司第七项目部出具情况说明一份,内容为:东富公司第七项目部于2012年5月受公司委派进入阜新大唐煤制天然气施工现场施工,现在收到感温光纤报警设备,施工到2013年10月,由于特殊情况阜新大唐煤制天然气项目停止继续施工,缓建。截止目前,感温光纤报警设备施工量只完成10%,由于施工未完成,所以感温光纤主机没有拆封,也没有进行设备调试,未施工的感温光纤及主机一直在库房存放至今。
一、被告辽宁东富消防实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原告苏州光格设备有限公司支付货款616000元及利息(从2019年6月13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付);二、驳回原告苏州光格设备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1960减半收取5980元,由原告苏州光格设备有限公司承担1000元,由被告辽宁东富消防实业有限公司承担4980元,保全费4720元,告辽宁东富消防实业有限公司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至抚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