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光格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5265苏州光格设备有限公司与重庆渝捷消防设备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苏0591民初5265号
原告:苏州光格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工业园区东平街270号澳洋顺昌大厦3C、3D,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94554649549N。
法定代表人:姜明武,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鲁兵,北京市盈科(苏州)律师事务所。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智军,系该公司员工。
被告:重庆渝捷消防设备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上清寺路1号4-17#,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0002028359387。
法定代表人:张永前。
原告苏州光格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光格公司”)与被告重庆渝捷消防设备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渝捷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1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后因被告下落不明,本案依法转为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光格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鲁兵、吴智军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渝捷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光格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货款人民币57800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2、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律师费损失5368元;3、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庭审中,原告明确第1项诉讼请求逾期付款违约金计算方式为:以57800元为基数,自起诉之日起按照日万分之五标准计算至实际付款之日止。事实和理由:2017年11月,原被告双方签订《产品销售合同》,约定被告向原告采购光纤测温设备,合同价144000元,原告已完成交付货物,被告仅支付货款86200元,余款57800元拖延未付。
被告渝捷公司未作答辩。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7年11月29日,原告光格公司(乙方、供方)与被告渝捷公司(甲方、需方)签订《产品销售合同》,约定乙方供货清单为光纤测温仪、光纤传感器、系统控制软件、操作面板及附属配件,总金额为144000元(重庆市到货价,包含17%增值税、运费),合同生效后5个工作日内,甲方向乙方支付合同总金额的30%即43200元作为预付款,乙方货到现场后5个工作日内,甲方支付乙方合同总金额的60%即86400元,所余10%即14400元为调试款,甲方需在调试前3个工作日内付清,如未付清,乙方有权不与甲方调试,引起的后果由甲方负责。乙方收到本合同预付款后45天交货,乙方送货至重庆市,甲方指定收货人,本合同货物运抵后,甲方人员应在合理时间内安排人员卸货、确认、验收,并签收送货单、出具货物验收单。现场具备本合同货物调试工作条件后,依照甲方要求,乙方安排人员到项目现场进行1次的调试及人员培训工作,货物正常运行后调试工作结束,调试结束后,甲方应立即组织调试验收。货物质量保修期为调试验收通过后2年。如甲方任一笔货款未按合同约定期限付款,则甲方应从逾期付款7日后,每日按货款总额的万分之五向乙方支付违约金,至相应款项支付时止。一方违约导致诉讼,守约方因提起诉讼产生的相关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费等由违约方承担。合同另就其他事项进行了约定。被告渝捷公司在甲方处加盖公司合同章,吴小华在甲方授权代理人处签名。
2017年12月18日,被告渝捷公司转账支付原告光格公司43200元;2019年4月23日,被告渝捷公司转账支付原告光格公司43000元,以上合计86200元。
原告光格公司提交货物签收单、增值税发票一组,证实其已向被告交付合同项下货物,被告渝捷公司合同代理人吴小华于2018年1月6日在货物签收单上签名确认;2018年8月15日,其向被告渝捷公司开具了144000元增值税专用发票。
原告光格公司因与被告货款纠纷委托北京市盈科(苏州)律师事务所处理诉讼事宜,支出律师费5368元。
以上事实,由当事人提交的销售合同、货物签收单、转账凭证、增值税发票等证据以及当事人庭审陈述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原告光格公司与被告渝捷公司签订产品销售合同依法成立、有效。原告按约交付货物后,被告未按约定支付货款,其行为已经构成违约,依据原告提交的销售合同、送货单显示货物总价款为144000元,被告已支付货款86200元,尚结欠金额57800元,被告未到庭就买卖事实、款项支付提出异议并举证证明,故对原告诉请被告支付货款57800元,本院予以支持。双方在合同中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标准为日万分之五,现原告诉请被告自起诉之日2019年5月10日起按照年利率18%计算逾期付款违约金,有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双方另约定违约方应支付守约方因诉讼产生的相关费用,现原告因本案支持律师费5368元,并诉讼被告承担该项费用,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亦予以支持。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视为其放弃相应的抗辩权利。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五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重庆渝捷消防设备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苏州光格设备有限公司货款57800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违约金计算方式:以57800元为基数,自2019年5月10日起按照年利率18%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
二、被告重庆渝捷消防设备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苏州光格设备有限公司律师费5368元。
被告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878元,由被告重庆渝捷消防设备有限责任公司负担,此款已由原告苏州光格设备有限公司预交,本院退还原告,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至本院。公告费690元,由被告负担,此款已由原告预交,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开户名: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农业银行苏州苏福路支行,账号:10×××76。
审 判 长  顾宏俊
人民陪审员  夏泉根
人民陪审员  张柳敏
二〇二〇年四月十七日
法官 助理  闫可可
书 记 员  王楠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