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地矿局第二工程勘察院有限公司

贵州省地矿局第二工程勘察院、金沙县安底桂花温泉投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金沙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黔0523执恢62号 申请执行人:贵州省地矿局第二工程勘察院 住所地: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海尔大道区政府对面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3007366167217(1-1) 法定代表人:***,系该勘察院院长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女,系贵州佳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金沙县安底桂花温泉投资有限公司 住所地:贵州省毕节市金沙县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5233221828555 实际控制人:***,男。 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金沙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黔0523民初4066号民事调解书,立案恢复执行了贵州省地矿局第二工程勘察院申请执行金沙县安底桂花温泉投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依据生效的判决,被执行人应支付申请执行人工程款本金人民币4714132.00元及利息,还应负担案件受理费22300.00元、执行费46550.00元。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限期执行通知书及财产报告令,查询并冻结了被执行人银行账户,依法查询被执行人车辆、房屋、工商等财产登记信息。2020年12月28日,本案双方当事人到本院协商处理本案案款,并达成和解协议:由被执行人在2021年3月16日前将本案案款本金全部履行完毕,双方届时再对本案利息进行核算偿还。如被执行人未按照该协议履行偿还义务,申请人可持本裁定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0)黔0523执恢62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二0二0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