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地矿局第二工程勘察院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等与贵州省地矿局第二工程勘察院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仁怀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黔0382民初3492号 原告:***,男,1973年11月21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习水县。 原告:***,男,1971年10月2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习水县。 二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实习律师。 被告:贵州省地矿局第二工程勘察院,住所地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海尔大道区政府对面。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贵州储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公司员工。 被告:***,男,1973年9月19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贵州祥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4年6月18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习水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贵州黔北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诉被告贵州省地矿局第二工程勘察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23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元(已减半),由原告***、***承担。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二〇年十月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