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仁怀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黔0382民初3492号
原告:***,男,1973年11月21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习水县。
原告:***,男,1971年10月2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习水县。
二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实习律师。
被告:贵州省地矿局第二工程勘察院,住所地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海尔大道区政府对面。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贵州储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公司员工。
被告:***,男,1973年9月19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贵州祥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4年6月18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习水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贵州黔北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诉被告贵州省地矿局第二工程勘察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23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元(已减半),由原告***、***承担。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二〇年十月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