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地矿局第二工程勘察院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等与贵州省地矿局第二工程勘察院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仁怀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黔0382民初205号之一 原告:***,男,1971年10月02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习水县。 原告:***,男,1973年11月21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习水县。 二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贵州名城习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贵州省地矿局第二工程勘察院,住所地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海尔大道区政府对面。 法定代表人:***,院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贵州佳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 被告:贵州祥康酒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遵义市仁怀市茅台镇岩滩村。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贵州雅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4年6月18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习水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贵州黔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3年9月19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贵州祥景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贵州省地矿局第二工程勘察院、贵州祥康酒业有限公司、***、***建设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4日立案受理后,原告***、***于2020年5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对其民事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525元(已减半),由原告***、***自行承担。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二〇年五月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