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仁怀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黔0382民初205号之一
原告:***,男,1971年10月02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习水县。
原告:***,男,1973年11月21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习水县。
二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贵州名城习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贵州省地矿局第二工程勘察院,住所地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海尔大道区政府对面。
法定代表人:***,院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贵州佳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
被告:贵州祥康酒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遵义市仁怀市茅台镇岩滩村。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贵州雅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4年6月18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习水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贵州黔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3年9月19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贵州祥景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贵州省地矿局第二工程勘察院、贵州祥康酒业有限公司、***、***建设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4日立案受理后,原告***、***于2020年5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对其民事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525元(已减半),由原告***、***自行承担。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二〇年五月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