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蓟洲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天津市蓟洲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中建三局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津0118民初8159号之一
原告:天津市蓟洲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蓟州区洇溜镇大街九号。
法定代表人:刘国祥,经理。
被告:中建三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关山路552号。
法定代表人:陈文健。
原告天津市蓟洲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建三局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16日立案。原告天津市蓟洲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天津市蓟洲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504元、保全费2422元由天津市蓟洲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毛世刚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方崇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