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蓟洲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天津市蓟洲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北京城建远东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三河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调 解 书
(2018)冀1082民初7319号
原告:天津市蓟洲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蓟县洇溜镇大街九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225104289849R。
法定代表人:刘国祥,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姚金岭,天津云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城建远东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北七家镇燕丹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000101105143R。
法定代表人:邸光辉,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陈慧敏,该公司员工。
原告天津市蓟洲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城建远东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公开进行了审理。
原告天津市蓟洲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请求法院:1.请求判令被告给付原告工程款350120元以及逾期付款利息30000元,共计380120元;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北京城建远东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于2018年12月30日前给付原告天津市蓟洲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共计人民币350120元,逾期不付由被告北京城建远东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支付原告天津市蓟洲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逾期付款违约金人民币15000元;
二、原告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3501元,诉讼保全费2421元,均由原告天津市蓟洲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已预交)。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各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  王兰英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十四日
书记员  殷瑞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