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蓟洲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天津市蓟洲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蓟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津0119民初6005号
原告:***,男,1950年6月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天津市蓟州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凤婷(原告之女),女,1986年5月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天津市蓟州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蒙海霞,天津云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天津市蓟洲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蓟州区洇溜镇大街九号。
法定代表人:刘国祥,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段春江,天津蓟之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天津市蓟洲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13日立案后,原告于2019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在诉讼过程中,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计5元,由***负担。
审判员  刘继原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王继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