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口县建安工程有限公司

黑龙江省水利水电集团第二工程有限公司、林口县建筑安装工程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异议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林口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黑1025执异52号
异议人(案外人):黑龙江省水利水电集团第二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阿城区河东街。
法定代表人:杨晓波,职务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林口县建筑安装工程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林口县幸福小区。
法定代表人:张超启,职务总经理。
被执行人:黑龙江省德顺管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林口县林口镇镇西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李延锦,职务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林口县建筑安装工程公司与被执行人黑龙江省德顺管业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异议人(案外人)黑龙江省水利水电集团第二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书面执行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异议人(案外人)黑龙江省水利水电集团第二工程有限公司称,异议人通过林口县人民法院的资产拍卖竞购包括异议人事项的黑龙江省德顺管业有限责任公司出售的资产,并依法办理了交接。异议人经林口县政府招商现使用所购资产开展增项经营活动,但林口县人民法院的执行裁定将异议人购买的整套生产线范围内的相关资产采取了执行措施,对异议人生产经营构成损害。请求撤销执行裁定中如下内容:1、天吊3台;2、小型烘干机6台;3、大型烘干机1台;4、循环水电设备1套;5、缠绕机1台。
本院查明,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林口县建筑安装工程公司与被执行人黑龙江省德顺管业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于2021年9月7日作出执行裁定,查封、扣押了黑龙江省德顺管业有限责任公司的资产:天吊3台、小型烘干机6台、大型烘干机1台、循环水电设备1套、缠绕机1台。另查明,异议人通过林口县人民法院的资产拍卖竞购的黑龙江省德顺管业有限责任公司出售的资产中,当事人的议价协议书中不包括天吊3台、小型烘干机6台、大型烘干机1台、循环水电设备1套、缠绕机1台等资产。
本院认为,本院执行机构采取的执行措施符合法律规定,并没有侵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异议人(案外人)黑龙江省水利水电集团第二工程有限公司没有充分证据证实享有涉案资产所有权。故异议人异议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二条、第二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异议人(案外人)黑龙江省水利水电集团第二工程有限公司的异议。
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应当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林口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审判长  潘晓明
审判员  仇长春
审判员  赵 强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五日
书记员  康春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