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口县建安工程有限公司

林口县建安工程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鸡西市麻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黑0307民初240号之一
原告:林口县建安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31025130662221F),住所地林口县畔山林语小区(公园道1号)。
法定代表人:张超启,系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男,1980年2月17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现住黑龙江省林口县。
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孙茂嵩,系鸡西市鸡冠区永昌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鸡西市龙潮石墨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30300MA19CG1Y0J),住所地黑龙江省鸡西市麻山区石墨产业园区内。
法定代表人:张云香,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男,1975年7月3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现住黑龙江省鸡西市鸡冠区。
原告林口县建安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鸡西市龙潮石墨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了本案,于2021年7月13日作出民事判决,判决后,被告鸡西市龙潮石墨有限公司对判决不服提起上诉,经鸡西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以一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为由于2021年11月2日作出(2021)黑03民终930号民事裁定书,裁定:一、撤销黑龙江省鸡西市麻山区人民法院(2021)黑0307民初50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黑龙江省鸡西市麻山区人民法院重审。本院于2021年11月1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审理本案并于2022年5月29日向原告林口县建安工程有限公司、***送达补交案件受理费通知,原告林口县建安工程有限公司、***无正当理由未按期足额补交,应当按撤诉处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林口县建安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已经收取的案件受理费37,707.8元(原告***已交纳),减半收取计18,853.9元。
审 判 长  刘继东
人民陪审员  矫月梅
人民陪审员  赵余广
二〇二二年六月七日
书 记 员  孙喜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