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益远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黑龙江省引龙河农场、黑龙江益远建筑安装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绥北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黑8111民初1526号
原告:黑龙江省引龙河农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33005606478068D,住所地黑龙江省五大连池市引龙河农场。
法定代表人:葛如强,该农场场长。
被告:黑龙江益远建筑安装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33005716647096E,住所地黑龙江省北安市东繁荣街。
法定代表人:刘承海,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崔大军,男,1963年8月7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黑龙江省北安市。
原告黑龙江省引龙河农场与被告黑龙江益远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崔大军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日立案。原告黑龙江省引龙河农场于2021年8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黑龙江省引龙河农场申请撤诉是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对自己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黑龙江省引龙河农场撤诉。
案件受理费4174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黑龙江省引龙河农场负担。
审判员  杨永宏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徐子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