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益远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黑龙江益远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与***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绥北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黑8111民初1377号
原告:黑龙江益远建筑安装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33005716647096E,住所地黑龙江省黑河市北安市八道街。
法定代表人:刘承海,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车桂霞,职务业务经理。
被告:***,男,1977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黑龙江省北安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黑龙江益远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与被告***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黑龙江益远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未在法定期限内向本院预交诉讼费用,又未在预交期限内向本院申请缓交,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杨蓓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李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