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北安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黑1181执243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黑龙江益远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北安市。
法定代表人:刘承海,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郑继超,该公司法制办主任。
被执行人:***,男,1962年10月2日出生,住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黑龙江益远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委托合同纠纷一案中,已依法扣划被执行人***银行存款290756.00元并发放申请执行人。剩余执行款申请执行人同意冻结被执行人***工资收入长期履行至全部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北安市人民法院(2021)黑1181执243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胡 伟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日
书记员 谷世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