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益远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临沂龙辉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黑龙江益远建筑安装有限公司等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1311民初4666号
原告:临沂龙辉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沂水县沂城街道小梨行村西。
法定代表人:李淑娟,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以东,山东旭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黑龙江益远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黑河市北安市东繁荣街。
法定代表人:刘承海,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继超,女,该公司职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嘉轩,黑龙江博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绥化泰达劳务分包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绥化市北林鑫港湾家园14号楼商服。
法定代表人:王雪艳,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长春,男,该公司职工。
原告临沂龙辉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黑龙江省益远建筑安装有限公司、绥化泰达劳务分包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12日立案。原告临沂龙辉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于2022年10月1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黑龙江省益远建筑安装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临沂龙辉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临沂龙辉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黑龙江省益远建筑安装有限公司的起诉。
审判员  段欣欣
二〇二二年十月十二日
书记员  王雨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