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北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黑1181民初2456号
原告:黑龙江益远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北安市东繁荣街。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黑龙江光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4年8月2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五大连池市。
原告黑龙江益远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与被告***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8月10日立案,原告黑龙江益远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黑龙江益远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八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张 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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