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北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黑1181民初174号
原告:黑龙江益远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黑龙江省北安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综合办公室职员。
被告:***,男,1968年10月9日出生,住黑龙江省北安市。
原告黑龙江益远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与被告***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29日立案。原告黑龙江益远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于2023年2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黑龙江益远建筑安装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理由成立,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黑龙江益远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490元,减半收取计5245元,由黑龙江益远建筑安装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二月十五日
书记员 高 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