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绥北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黑8111执490号
申请执行人:黑龙江省襄河农场,住黑龙江省五大连池市襄河农场。
法定代理人:**,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黑龙江省农垦北安建筑安装总公司,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233005716647096E,住所地黑龙江省黑河市北安市东繁荣街。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黑龙江省襄河农场与被执行人黑龙江省农垦北安建筑安装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黑龙江省襄河农场向我院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裁定如下:
终结(2021)黑8111执490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代 雪 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