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黑0103民初633号
原告:哈尔滨泰益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南岗区一曼街175号8110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3010330082890XT。
法定代表人:李奎,职务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涛,黑龙江拓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哈尔滨医科大学,住所地哈尔滨市南岗区学府路194号。
法定代表人:杨宝峰,职务校长。
被告:**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南昌县莲塘镇澄湖西路33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21672403857A。
法定代表人:黄伟,职务董事长。
原告哈尔滨泰益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与哈尔滨医科大学、**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哈尔滨泰益消防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姚波
二〇二〇年一月十七日
书记员 吕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