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震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贵州震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习水县三溪天地置业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习水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黔0330民初3509号
原告:贵州震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住所:习水县东皇街道矿中社区秦岭东路**。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330MA6GXC304H。
法定代表人:王某某。
被告:习水县三溪天地置业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330MA6DMGQH8X。
法定代表人:张某某。
关于原告贵州震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习水县三溪天地置业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立案受理后,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贵州震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8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贵州震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撤诉系对其民事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贵州震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390.00元,由原告贵州震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判员
审判员  陆安洋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母林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