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冀民申4591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河北鹏祥展示广告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裕华区槐安东路138号东明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李猛飞,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习文,女,汉族,1987年2月8日出生。住址:河北省石家庄市裕华区。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上海红星美凯龙品牌管理有限公司东古城分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长安区北外环古城东路118号。
负责人:施铁牛,该分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石家庄润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长安区北外环古城东路118号。
法定代表人:王志发,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秦春辉,男,汉族,1988年2月2日出生。住址:河北省辛集市。系该公司法务。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丽霞,女,汉族,1990年11月25日出生。住址:河北省邢台市隆尧县。系该公司法务。
再审申请人河北鹏祥展示广告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上海红星美凯龙品牌管理有限公司东古城分公司(以下简称美凯龙公司)及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石家庄润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润鑫公司)广告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冀01民终844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河北鹏祥展示广告有限公司申请再审称,美凯龙公司以其与润鑫公司存在委托合同关系为由逃避合同义务,将自身经营风险转嫁给再审申请人,违背诚实信用原则。再审申请人与美凯龙公司存在长期广告服务关系,案涉广告制作明确显示购货单位为红星古城店,相关工作明细及费用均由美凯龙公司员工谭晓轩签字确认,美凯龙公司从未告知再审申请人其与润鑫公司为委托合同关系,再审申请人完全是按照美凯龙公司的要求提供发票,原审仅凭发票就认定美凯龙公司告知了其与润鑫公司的委托关系并判决润鑫公司承担付款责任,明显证据不足。综上,原判决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适用法律错误,严重损害了再审申请人的合法权益。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之规定,申请再审。
本院经审查认为,再审申请人与美凯龙公司存在广告业务合作和业务往来,但双方并未签订相关的书面广告合同。润鑫公司认可其与美凯龙公司之间系委托经营关系。再审申请人于2015年12月23日开具的4张增值税普通发票、于2016年1月22日开具的1张增值税普通发票、于2016年8月13日开具的7张增值税普通发票上均载明购买方是润鑫公司,润鑫公司亦接收了该发票并入账。双方提供的再审申请人于2014年至2018年开具的部分增值税普通发票上均记载购买方是美凯龙公司。原审综合本案案情,认定再审申请人在开具发票时就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购买方系润鑫公司并判决润鑫公司承担相应的付款责任,并无不当。综上,再审申请人的申请再审主张理据不足,不予支持。再审申请人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河北鹏祥展示广告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袁江峰
审判员 堵中阳
审判员 张新峰
二〇二〇年八月三日
书记员 袁艺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