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冀0108民初2535号
原告:河北鹏祥展示广告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裕华区槐安东路138号东明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李猛飞。
被告:重庆瑞时丰通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北碚区水土高新技术产业园区云汉大道117号附58号。
法定代表人:柳伟伟。
本院在审理原告河北鹏祥展示广告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瑞时丰通讯技术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河北鹏祥展示广告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河北鹏祥展示广告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河北鹏祥展示广告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审判长 王新英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八日
书记员 徐景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