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冀0102民初3203号
原告:河北鹏祥展示广告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裕华区槐安东路138号东明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李猛飞,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洁,国浩律师(石家庄)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瑞时丰通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北培区水土高新技术产业园区云汉大道117号附58号。
法定代表人:柳伟伟。
原告河北鹏祥展示广告有限公司诉被告重庆瑞时丰通讯技术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24日立案受理。原告河北鹏祥展示广告有限公司于2019年6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河北鹏祥展示广告有限公司的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河北鹏祥展示广告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53元,减半收取576.5元,由原告河北鹏祥展示广告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高 涵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九日
书记员 董韶坤